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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標準化視野下數據安全規范體系發展的困境與突破

標準化視野下數據安全規范體系發展的困境與突破

許林波柳經緯2

1.江西財經大學 法學院;2.中國政法大學 比較法學院)



摘要:【目的】數據安全規范體系包含法律規范和技術標準兩部分內容,以技術標準為核心,二者共同規制整個數據生命周期全鏈條活動。隨著標準化工作的推進與數據安全保障的強化,有必要進一步推動該體系規范功能的發揮。【方法】通過梳理現有數據安全規范體系的主要構成,剖析存在的發展困境。【結果】一方面,在我國數據安全法律規范發展迅速的背景下,標準體系的建設相對滯后,存在標準體系的整合與協調難度較大、應對新興技術挑戰的更新速度有限、標準的落地實施和監督機制有待加強等問題;另一方面,數據安全法律引用標準的情況仍然較為保守,尚未形成直接引用與普遍性引用相結合的完整格局。【結論】在標準化視野下完善數據安全規范體系,既要加快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又要推動數據安全法律對現有標準的直接引用,構建更為緊密的聯系與互動。


關鍵詞:數據安全;技術標準;標準引用;標準化


許林波,法學博士,講師,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標準化法、訴訟法。

柳經緯,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標準化法、民商法。

引用格式:許林波,柳經緯.標準化視野下數據安全規范體系發展的困境與突破[J].標準科學,2025(11):6-15.


基金項目:本文受2021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基于法治、國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技術法規研究”(項目編號:21&ZD192)資助。



0 引 言

數據安全是指通過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于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目前,大數據被廣泛運用于多個領域,但在數據處理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安全風險,易發生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現象,進而影響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因此需要法律對數據處理活動給予監管以解決信息安全問題。數據安全相關標準作為落實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重要延伸,在針對數據是否符合數據安全要求、是否存在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危險等技術問題進行判定時,可作為判定依據。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據安全法》)“引用”數據安全相關標準的方式,形成數據安全技術法規的規范體系,共同發揮著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1 大模型在標準數字化領域的應用前景

《數據安全法》是為了規范數據處理過程中關于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它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具有法源地位的關于數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在法律層面,我國已構建了以《數據安全法》為核心的數據安全法律體系,其內容涵蓋了數據保護、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多個方面,為數據安全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這些法律相互補充,共同維護了國家數據安全和公民個人信息安全。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的《數據安全法》是我國數據安全的基本法。它規定了數據安全與發展、數據安全制度、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以及法律責任。除《數據安全法》外,涉及數據安全的法律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在行政法規層面,我國通過制定一系列條例和管理辦法,對數據安全進行了全面而細致的規范,不僅加強了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保護,還規范了網絡數據跨境安全管理,為數據安全的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法規支撐。其中,最主要的是國務院于2024年9月頒布的《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主要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重要數據安全、網絡數據跨境安全管理、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此外,與數據安全有關的行政法規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等。在部門規章層面,我國針對數據安全的不同領域和環節,制定了詳細的規章制度。其內容不僅涵蓋了數據出境、個人信息保護等關鍵領域,還涉及了區塊鏈、算法推薦等新興技術的安全管理。制定部門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為主,根據調整的領域不同,還涉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這些規章的制定和實施,進一步細化了數據安全的管理要求,提高了數據安全的監管水平。與數據安全相關的部門規章包括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以及由國家保密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密碼管理局等部門單獨或聯合發布的《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在地方性法規層面,我國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了大量的數據安全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這些地方性法規不僅細化了國家層面的數據安全法律要求,還針對本地特色和需求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定,為數據安全提供了更加具體和可操作的法規依據。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和中國政府網國家規章庫以及各級人大、人民政府官網提供的信息,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福建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貴州省、四川省、陜西省、河北省、山東省、遼寧省、吉林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等省、直轄市,以及濟南市、貴陽市、深圳市、寧波市、煙臺市等地市相繼制定了與數據安全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總計110余部。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如《浙江省數據條例》首創“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推動數據資產化進程,規范數據交易場所運營規則;《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是全國首個綜合性數據地方立法,確立“數據權益”法律屬性,首創“數據公平競爭”條款,規范大數據“殺熟”行為。

隨著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穩步推進,數據安全領域面臨新的挑戰,數據安全建設刻不容緩。為此,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構建數據安全政策法規體系,我國通過相關規范為數據處理活動提供安全保障,針對數據安全領域的立法已逐步進入規范化、體系化發展階段。如上所述,我國在數據安全法律規范體系的構建上取得了顯著成就,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結合的全方位、多層次法律體系。這一體系不僅涵蓋了數據安全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還針對不同領域和場景進行了詳細規范。尤其是地方數據立法,更是呈現多樣化、精細化趨勢。各具特色的地方立法通過銜接《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上位法,既保障國家安全又促進區域數字經濟發展,形成“共性底線+特色創新”的立法范式。然而,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數據安全形勢的不斷變化,仍需不斷完善和優化這一法律體系,以適應新的挑戰和需求。同時,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增強全社會的數據安全意識也是當前和未來的重要任務。

2 數據安全標準體系

2.1 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基本框架與內部聯系

2.1.1 整體架構與組成部分

我國數據安全標準體系涵蓋多個方面,旨在全面保障數據在各個環節的安全。2015年《大數據標準化白皮書 v2.0》所提出的大數據標準體系框架,包含基礎標準、技術標準、產品和平臺標準、安全標準、應用和服務標準五大類別。基礎標準為整個體系奠定總則、術語等基石;技術標準對大數據相關技術予以規范,涵蓋數據治理、數據質量等核心方面;產品和平臺標準針對大數據技術產品及應用平臺,明確其規范要求;安全標準貫穿數據全生命周期,從數據的產生、存儲、處理到銷毀,防止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或濫用;應用和服務標準致力于規范大數據的應用場景與服務模式。

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數據安全面臨新的威脅和挑戰,要求對各個領域的安全標準體系進行新的細化構建。以數據流通安全標準體系框架為例,其包括基礎標準、通用要求、技術標準、管理標準、產品與服務標準及保障能力標準6個部分。基礎標準為整個體系提供統一的術語、模型和框架;通用要求從分類分級、基線要求和方法指南等方面為數據流通提供方向性指導和規范性約束;技術標準針對數據流通全生命周期安全,確立了基礎設施安全、數據匿名化、風險監測等關鍵技術環節的標準;管理標準規范了數據流通過程中的應急處置、安全事件管理等流程;產品與服務標準聚焦于保障數據安全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保障能力標準著重評估和提升組織在數據安全流通方面的能力。

我國數據安全標準文件根據功能性質可分為數個類別,包括術語/導則、合規測評、基礎設施、密碼技術、行業安全、應用場景、IPDRR框架等多個類別,每個類別下又包含眾多具體標準,共同構成了一個全面且層次分明的標準體系架構。例如,在術語/導則方面,GB/T 25069—2022《信息安全技術 術語》等標準對網絡信息數據安全領域的相關概念進行了統一界定,為整個標準體系奠定了基礎;合規測評類標準如,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等,為衡量組織的數據安全狀況提供了依據,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

2.1.2 數據安全各領域相關標準體系之間的關系

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可細化為多個領域的安全標準體系,各個領域之間又存在著區別和聯系。如上文提及的數據流通安全標準體系更側重于數據流動過程中的安全性,關注跨主體、跨系統、跨境流通時的法律合規性,以及數據在多個平臺或系統間流動時的監控、識別和追溯。而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電信和互聯網行業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從基礎共性、關鍵技術、安全管理和重點領域等方面形成了電信和互聯網行業的數據安全標準體系整體框架,與數據流通安全標準體系相互補充,共同構建起全面的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同時,網絡信息數據安全標準體系與其他相關領域標準體系(如信息技術標準體系、通信行業標準體系等)也存在一定的關聯與交叉,在實際應用中需要相互協調與配合,以確保整個數字化生態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在數據安全標準體系框架構建方面,我國已形成較為完善的架構,涵蓋了從基礎標準到應用標準的多個層次,為數據安全保障提供了全面的指導。我國數據安全相關標準由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和部委、協會或者集團公司組織參與制定。具體來說,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全國數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負責數據安全標準制定的主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數據安全相關標準可基本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其中國家標準數量較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數量相對較少。對于現行數據安全相關標準的研究,本文認為基礎標準已有堅實的研究基礎,應當將研究重點放在應用層面的關鍵技術標準和管理評估標準上,才能夠與數據安全標準的現實應用緊密結合。

2.2 數據安全標準體系的主要內容

數據安全標準體系的建構必須圍繞數據處理的全生命周期展開,服務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的每個環節。因此,按照標準的作用范圍,我國現有的數據安全標準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2.2.1 應用型關鍵技術標準體系

1)數據加密與訪問控制技術標準

數據加密是保障數據機密性的關鍵技術,相關標準對加密算法的選擇、密鑰管理、加密技術應用及合規性檢查等進行了規范。我國在密碼領域積極推進安全標準體系建設,其國家標準已包括基礎類標準、基礎設施類標準、產品類標準、應用支撐類標準等。例如,GB/T 36322—2018《信息安全技術 密碼設備應用接口規范》詳細規定了密碼設備在數據加密過程中的應用接口要求,確保加密操作的規范性和安全性。訪問控制技術標準則致力于提出合理的訪問控制要求和方法,確保只有授權用戶才能夠訪問敏感數據,以此防止數據泄露和非法訪問。例如,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明確了不同安全等級下的訪問控制策略,對網絡信息系統中的訪問權限進行嚴格管理。

2)數據匿名化與隱私保護技術標準

為保護用戶隱私,數據匿名化技術標準日益受到重視。這些標準明確了隱私技術的多種方法和實施步驟,如差分隱私、數據脫敏等技術的應用標準,在數據利用與隱私保護之間尋求平衡。隱私保護技術標準包括差分隱私標準、匿名化標準、去標識化標準等,為數據處理過程中的隱私保護提供了技術指導,如GB/T 37964—2019《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去標識化指南》,該標準詳細闡述了個人信息去標識化的原則、方法和實施流程,為數據處理者在保護用戶隱私的前提下進行數據開發利用提供了操作規范。

3)數據溯源與風險監測技術標準

數據溯源技術標準規定了對數據來源和流轉過程進行記錄和追蹤的方法,以便在發生安全事件時能夠快速定位問題源頭。風險監測技術標準則著重于對數據流通環節中的風險進行實時監控和預警,及時發現潛在的安全威脅。例如,GB/T 36635—2018《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監測基本要求與實施指南》對網絡安全監測的范圍、方法、流程及監測數據的處理和分析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為網絡信息數據的風險監測提供了技術依據;GB/T 31722—2015《信息技術 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風險管理》則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為數據溯源和風險監測提供了整體的框架和方法,指導組織識別、評估和應對數據安全風險。

2.2.2 管理與評估標準體系

1)數據安全管理體系標準

數據安全管理體系標準規范了組織在數據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項工作,包括安全策略制定、人員管理、安全培訓、應急響應等。例如,GB/T 32916—2023《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安全控制評估指南》為組織評估其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提供了方法和指導,有助于組織及時發現管理體系中的薄弱環節并加以改進。

2)安全評估與認證標準

安全評估標準用于衡量組織的數據安全狀況,確定其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要求。認證標準則為組織提供了一種證明其數據安全能力的方式,增強市場信任度。信息安全評估相關國家標準包括系統類標準、產品類標準、服務類標準等,用于規范安全評估、測試與評價、檢測與認證等工作。在認證標準方面,GB 42250—2022《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專用產品安全技術要求》對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明確要求。

3)數據流通安全管理標準

在數據流通環節,管理標準確保了數據提供方、使用方、平臺管理方等各參與方的行為安全可控、可追溯。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結成一張大網,共同構建安全管理標準體系。以YD/T 4241—2023《電信網和互聯網數據安全評估技術實施指南》為代表的行業標準為電信和互聯網領域的數據流通安全評估提供了具體的技術指導和操作方法,有助于規范數據流通行為,防范數據安全風險;地方標準DB3201/T 1040—2021《政務數據安全管理指南》則針對政務數據的流通特點,制定了相應的安全管理規范,保障政務數據在流通中的安全合規。

2.2.3 現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的審視與發展

盡管目前我國數據安全領域的標準體系研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仍面臨諸多挑戰。未來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將朝著更加精細化、智能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隨著數據安全形勢的日益嚴峻,標準將更加注重對新興技術和應用場景的適應性,如量子加密技術、邊緣計算等。人工智能技術將被廣泛應用于標準的制定、評估和監測過程中,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同時,標準體系將更加注重與法律法規的銜接,確保數據安全管理的合規性。隨著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標準將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法律要求,為數據安全監管提供有力支持。

為應對上述挑戰,我國現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的建立健全主要圍繞以下重點方向:(1)加強標準制定機構之間的溝通與協作,建立統一的標準協調機制,定期對現有標準進行梳理和整合;(2)加大對新興技術標準研究的投入,鼓勵產學研用各方共同參與標準制定,提高標準的前瞻性和適應性;(3)重視對標準實施監督機制的查缺補漏,加強對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評估,對不符合標準的行為進行及時糾正和處罰,通過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或利用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組織的數據安全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4)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提升我國在網絡信息數據安全領域的國際話語權。通過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將我國的先進經驗和技術融入國際標準中,以此掌握主動權,推動我國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

3 數據安全規范體系建設的多維困境

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數據安全已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雖已初步建立數據安全技術標準體系,但在體系協調性、技術適配性及執行有效性方面仍面臨嚴峻挑戰。數據安全法律規范普遍性引用相關標準的共存模式,也限制了數據安全規范體系中規范功能的全面發揮。

3.1 標準體系碎片化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我國數據安全技術標準體系的整合協調困境集中表現為“三重復三缺失”的結構性矛盾。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的《數據安全標準體系研究報告(2023)》顯示,現行有效的數據安全相關標準達156項,其中國家標準58項,行業標準98項,涉及33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這種多頭管理的標準化模式,導致不同部門制定的標準存在內容重復、技術指標沖突等問題。例如,GB/T 39786—2021《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密碼應用基本要求》與JR/T 0197—2020《金融數據安全 數據安全分級指南》在加密算法應用要求上存在參數差異。更深層次的矛盾在于標準體系框架的頂層設計缺失。雖然《數據安全法》確立了“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但標準制定過程中部門利益博弈、行業特性差異等因素,導致跨領域數據安全要求的系統性整合難以實現。以醫療數據為例,其既要符合GB/T 39725—2020《信息安全技術 健康醫療數據安全指南》的匿名化處理要求,又要滿足《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可追溯性規定,這種技術標準的沖突直接制約了醫療大數據的開發利用。

3.2 技術迭代加速引發的標準滯后性矛盾

當前數據安全標準體系面臨技術迭代加速帶來的“標準有效期悖論”。國際IT咨詢機構Gartner發布的《2023年數據安全技術成熟度曲線》顯示,生成式AI、量子計算等前沿技術的演進周期已縮短至12~18個月,而我國標準制修訂周期平均需要24個月。這種時滯性導致標準尚未發布即面臨技術過時的風險。以聯邦學習技術為例,雖然國內已開展相關標準預研,但2023年3月17日發布的GB/T 42452—2023《系統與軟件工程功能規模測量 COSMIC方法》在模型逆向攻擊防護等方面尚未覆蓋最新的差分隱私增強技術。其具體表現在3個方面:(1)標準預研機制缺乏前瞻性,對技術發展趨勢的預判能力不足;(2)快速通道機制應用受限,現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的應急標準程序啟動條件嚴苛;(3)企業參與度不足,頭部科技企業的技術創新成果難以及時轉化為標準內容。這種狀況導致我國在區塊鏈數據存證、AI模型安全檢測等

新興領域持續處于標準跟隨狀態。

3.3 執行監督缺位導致的標準虛化困境

數據安全標準落地難的本質是治理效能的結構性缺失,這種差異折射出監管資源配置的失衡問題,現有監督體系過度依賴行政檢查,未能構建多元共治格局。具體癥結包括:標準符合性評估體系不健全,缺乏權威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違規成本偏低,《數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最高200萬元罰款與數據泄露可能造成的數億元損失嚴重失衡;技術支持手段不足,監管部門難以對海量企業的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為例,雖然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已對評估流程作出規定,但基層監管部門普遍缺乏專業人才和技術工具進行有效審查。

3.4 普遍性引用為主的援引模式造成的標準適用乏力

對于法律而言,標準發揮著重要的支撐作用。目前在環境保護、醫藥衛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安全、工程建設、能源等領域,法律援引標準已成為十分醒目的法律現象。這是因為標準與法律均具有“假定條件”和“行為模式”的構造,標準的具體性和更新及時性有助于將抽象的法律規范轉換為充滿細節的技術要求和技術方案,使之成為及時回應且可操作的行為指引。對于技術而言,標準發揮著重要的增效作用。盡管標準不屬于我國正式法源,不具有形式上的約束力,但由于鮮明的行為導向功能和信號功能,不僅能經由法院和行政機關援引產生規范效果,還能夠構成行政機關判斷事實認定構成要件的基準,從而拘束行政機關的決定。因此,標準一方面通過“專業性術語體系部分”統一紛繁多樣的技術表達和方案,另一方面通過“含有技術要求的法律文本部分”強制或指導相關領域的產品或行為,成為參照系數,以符合社會普遍期望。

基于上述緊密聯系與功能互補,在數據領域,標準治理已獲得我國法律明確認可,法律引用標準的情況普遍存在。引用標準的方式可分為直接引用與普遍性引用。其中,普遍性引用是指在法規中不直接、具體地引用某標準(即無標準代號、順序號及名稱等標準內容),而是指定特定機構的或具體領域內的所有標準作為引用標準的一種引用方式,亦可稱為間接引用、指引性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十五條、《數據安全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從不同維度確立了國家建立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標準體系的立法目標。總體而言,我國現行數據安全領域的法律引用標準的情況絕大部分屬于普遍性引用;行政法規部分則呈現對半現象,最多一半行政法規普遍性引用標準;大部分部門規章普遍性引用標準,其中尤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臺的規章為主;地方性立法中絕大部分地區均普遍性引用標準,部分欠發達地區甚至并未引用。可見,普遍性引用是我國數據安全法律規范與技術標準關聯構造的主要模式。以《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為例,其規定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對具體技術標準僅作“符合相關標準”的籠統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要求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同樣未指明具體技術參數。這種“宣示性”條款形成“法律定框架、標準定細則”的銜接機制。

法律與標準的銜接機制直接決定著規范體系的運行效能。現有法律文本普遍采用“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等普遍性引用模式,這種制度設計在實踐中的結構性矛盾日益凸顯。數據安全規范體系中的普遍性引用模式帶來的直接后果是數據安全技術標準的適用乏力,具體表現為法律實施效能弱化、標準效力位階錯位及技術創新與標準迭代脫節3個方面。

4 完善數據安全規范體系的應對策略

面對數據安全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的現實困境,應當從系統性視角剖析現有問題,有針對性地通過增強法律條款可操作性、構建完整責任鏈條、促進標準體系動態發展,全面提升數據安全標準治理效能,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治理路徑。在援引模式方面,則需在深入剖析現行引用模式的制度缺陷的基礎上,嘗試建立“直接引用為主、普遍性引用為輔”的新型模式,并構建一套系統性轉型方案。

4.1 建構立體化標準治理體系

破解標準體系碎片化困局,需要構建“三維協同”的標準化治理新范式。首先在制度維度,建議建立國家數據安全標準化委員會,整合現有33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職能,嚴格遵循《國家數據標準體系建設指南》的整體布局,明確標準制定權限劃分與協調機制。通過建立標準沖突識別算法模型,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對既有標準進行數字化比對,系統識別并解決技術指標矛盾。其次在技術維度,推行“核心標準+行業擴展”的模塊化標準架構。參照歐盟《數據治理法案》經驗,建立具有強制效力的基礎性標準框架(如數據分類分級、加密算法基準),各行業在此框架下制定擴展性實施指南。以工業數據安全為例,可在《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防護指南》要求的基礎上,針對電力、制造等細分領域制定補充技術要求。最后在國際化維度,建立標準互認的動態調整機制。深度參與ISO/IEC 27000信息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推動我國自主可控的加密算法納入國際標準。依托“數字絲綢之路”建設,與東盟、金磚國家等建立區域性標準互認聯盟,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標準國際化路徑。通過這三重維度的協同推進,可有效解決標準體系的整合協調難題。

4.2 創設敏捷化標準演進機制

構建面向未來的數據安全標準體系,需要建立“三螺旋”創新驅動機制。(1)技術預見機制創新,建議組建國家數據安全技術預見中心,運用專利地圖分析、技術路線圖等方法,建立新興技術風險評估模型。例如,針對量子計算可能破解現有加密體系的風險,提前布局抗量子加密算法標準研制。(2)標準研制模式變革,推行“開源標準”新范式。借鑒Linux基金會“開放鏈”項目經驗,建立數據安全標準開源社區,允許企業、科研機構在標準草案框架下進行技術驗證與迭代優化。在自動駕駛數據安全領域,可先行試點開源標準模式,通過多方協同快速形成技術共識。(3)建立“沙盒監管”標準試驗機制。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設立標準應用沙盒,對新制定的數據跨境流動安全標準、AI倫理治理標準等進行壓力測試。例如,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數據安全標準試點,通過真實場景驗證標準有效性,縮短技術成熟到標準落地的傳導周期。這3個維度的創新將有效提升標準體系的技術響應能力。

4.3 打造全生命周期監管生態

破解標準實施難題需要構建“四維一體”的治理新體系:第一維度是完善法治保障,建議在將來《數據安全法》修訂時,在“總則”部分增加強調數據安全法律規范引用數據安全標準的條款,并專設“數據安全標準引用規則”一章,明確標準實施的剛性約束。借鑒歐盟《數字服務法案》經驗,建立標準執行分級管理制度,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設定強制性認證要求,對中小企業提供合規指導服務。第二維度是技術創新應用,建設國家數據安全標準智能監管平臺。該平臺應集成區塊鏈存證、AI合規檢查等技術,實現對標準執行情況的全流程追溯。例如,利用知識圖譜技術構建標準條款數據庫,自動比對企業的數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在數據分類分級管理領域,可開發智能識別系統輔助企業完成數據資產盤點。第三維度是市場機制培育,發展標準認證服務產業。制定《數據安全標準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培育具有國際公信力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在金融、醫療等重點領域推行標準認證結果互認機制,將認證結果納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對通過認證的企業給予政府采購加分、稅收優惠等政策激勵。第四維度是能力建設提升,實施“數據安全標準官”制度。參照歐盟數據保護官(DPO)模式,在重點行業/企業設立專職標準合規崗位,建立從業人員資格認證體系。同時加強基層監管隊伍的專業化建設,在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設立數據安全標準執法大隊,配備專業技術檢測設備。通過這4個維度的協同發力,可顯著提升標準實施監督效能。

4.4 建立“直接引用為主、普遍性引用為輔”的梯度引用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明確賦予標準“技術法規”屬性。直接引用模式通過立法授權實現標準效力轉化,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德國《聯邦數據保護法》第九條直接援引ISO/IEC 27001標準的實踐表明,該模式具有法理可行性。數據安全領域的標準援引體系建設應當從現有的普遍性引用出發,以實現直接引用為目標,并兼顧考慮數據安全規范工作的專業特點,從以下3個角度推行梯度化、差異化、推進式改革:(1)基礎性標準直接引用。對數據分類分級、加密算法等基礎規范,直接在法律條款中列明標準代號,如規定“個人信息加密應當符合GB/T 39786—2021二級以上要求”。(2)專業性標準授權引用。在附則中授權監管部門制定標準清單,建立動態調整機制。(3)新興領域標準預留接口。對量子加密等前沿領域,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最新標準”等彈性條款。

此外,在配套措施方面亦應有所創新,如在《數據安全法》實施細則中設立技術標準審查專章,明確標準制定、修訂的法定程序;參照美國NIST SP 800-53模式,建立標準分級引用目錄,區分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借鑒歐盟標準化委員會(CEN)經驗,設定年度標準復審周期,確保法律引用的標準版本時效性等。再如,對現行數據安全相關標準進行合規性審查,開展標準法律適用性評估,確定可直接引用的標準清單;在《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中,增設標準直接引用示范條款;設立跨部門技術標準協調委員會,解決標準交叉引用產生的規范沖突。

值得注意的是,為防控標準滯后性風險,還應配套建立“標準版本動態標注”制度,在法律引用條款中注明“現行有效版本”,授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更新版本信息。同時設置標準緊急修訂程序,對重大技術變革建立綠色通道。同時,須建立標準體系頂層設計機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要求規范標準制定程序,實施標準間協調性審查,避免標準交叉重復。

5 結 語

數據安全規范體系的建設與完善是一項包含技術標準體系與法律規范體系在內,圍繞標準與法律的完善及二者的融合展開的系統性工作。數據安全技術標準體系的完善是一個動態演進的過程,需要制度創新與技術賦能的深度融合。通過構建系統化的整合機制、敏捷化的創新機制、立體化的實施機制,不僅能有效解決現有標準體系的三大核心問題,更為數字中國建設提供堅實的技術規則保障。未來研究可進一步關注標準體系與法律規范的互動模式創新,探索建立技術標準法律地位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治理現代化方案,構建新型法律標準引用模式則是完善數據安全治理體系的關鍵制度創新。通過建立以直接引用為主的新型范式,不僅能夠提升法律規范的系統性、操作性和時效性,更有利于形成法律與標準協同共治的現代化治理格局。這需要立法機關、標準化組織、產業主體等多方協同,在法治框架下推進技術標準與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為數字中國建設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