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雅加達訊 —— 印尼能源與礦產部(ESDM)部長巴利爾?拉哈達利亞(Bahlil Lahadalia)發布新規,明確了在林區開展采礦經營活動違規的行政罰款標準。該罰款適用于鎳、鋁土礦、錫、煤炭四類礦產。
根據印尼能源與礦產部第 391.K/MB.01/MEM.B/2025 號部長令,林區采礦經營活動行政罰款的核定依據是林區整治專項工作組(Satgas PKH)的會議決議。
該部長令同時落實了林區整治專項工作組組長、特殊刑事犯罪副總檢察長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發布的 B-2992/Set-PKH/11/2025 號函件要求。根據該決議,罰款按礦產品類劃分標準。
各礦產對應的罰款清單如下:
(1) 鎳礦采礦:每公頃 65 億印尼盾
(2) 鋁土礦采礦:每公頃 17 億印尼盾
(3) 錫礦采礦:每公頃 12 億印尼盾
(4) 煤礦采礦:每公頃 3.54 億印尼盾
林區整治專項工作組將向被查實違規的企業追繳罰款。
“林區采礦經營活動的行政罰款由林區整治專項工作組負責追繳,罰款收入計入能源與礦產行業非稅收國家財政收入。” 該部長令中寫道,相關內容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二)被援引。
本決議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該部長令已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由印尼能源與礦產部部長巴利爾?拉哈達利亞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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